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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与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23

金瑞国 刘赪娜 张寄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北京,100029)

  摘要:根据国家文物局2009年“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工作收集的资料,本文对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状况、开放情况、使用现状、管理机构设置和隶属、从业人员情况、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制约因素、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表明:
  1)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且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越高,“国家所有”的比重越大。
  2)文物保护单位的总体开放率在50%左右,开放比重与其保护级别成正比;各省(区、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比例不均衡,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开放程度也不相同。
  3)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作为“开放参观”、“工农业生产”的比重较大。值得注意的是,“无人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比例在五分之一以上,对这部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应引起重视。
  4)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3。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以宗教部门最多。各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重不尽相同,其中西藏(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
  5)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单位性质主要是“全额拨款”单位(八成以上),“自收自支”单位占3.3%。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近9%的“自收自支”单位,大大高于平均水平。
  6)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中,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比例普遍高于其他人员的比例。现有人员中,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的比例最大,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均不到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人员年龄结构以30—45岁的比重最大。
  7)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保护经费实行分级投入,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由中央财政投入的比例占60%以上。文物保护工作还有较大的资金缺口。
  8)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最主要因素是保护经费匮乏(超过90%的比重),其次是专业人员缺乏、技术力量薄弱、自然环境制约。
  9)现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经费短缺、管理体制不顺、专职保护机构和人员不足、地域及自然因素影响、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以及部分单位和人员文物保护意识欠缺等等。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权属,开放,经费
  1.数据资料
  为了全面了解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现状,为加强和改善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文物局于2009年8月20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的通知》(办政函【2009】586号),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填写具有29项信息指标的《文物保护单位及管理机构信息数据库》(网络方式,地址:http://192.168.9.57)。截止2009年11月30日,各地共登录填报数据45766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45004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92处(占总数的88.98%),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218处(占总数的63.49%),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5734处(占总数的53.36%)。数据覆盖比较全面,绝大部分数据填写完整、有效,符合规范要求,基本上达到了调查目的。但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福建省未在截至日前填报数据(福建省后来进行部分补报)。
  2.总体情况
  2.1 文物保护单位分级统计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下表格中简称“国保单位”)2351处(表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表格中简称“省保单位”)1136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表格中简称“市县保单位”)66964处,合计80684处。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已公布的国保单位、省保单位、市县保单位的数量比大致是1:4:30,呈正金字塔式分布。
  

      表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分级数量统计表
                                 单位:处、%

 

国保单位

省保单位

市县保单位

小计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全国合计

2351

100.00

11369

100.00

66964

100.00

80684

100.00

北京

98

4.13

264

2.32

565

0.84

927

1.15

天津

14

0.59

113

0.99

155

0.23

282

0.35

河北

168

7.09

930

8.18

2894

4.32

3992

4.95

山西

271

11.43

428

3.76

7823

11.68

8522

10.56

内蒙古

79

3.33

316

2.78

700

1.05

1095

1.36

辽宁

53

2.24

296

2.60

1347

2.01

1696

2.10

吉林

33

1.39

272

2.39

694

1.04

999

1.24

黑龙江

29

1.22

212

1.86

408

0.61

649

0.80

上海

19

0.80

163

1.43

378

0.56

560

0.69

江苏

119

5.02

472

4.15

2302

3.44

2893

3.58

浙江

132

5.57

382

3.36

2750

4.11

3264

4.04

安徽

56

2.36

455

4.00

2491

3.72

3002

3.72

福建

85

3.58

248

2.18

3096

4.62

3429

4.25

江西

52

2.19

333

2.93

2759

4.12

3144

3.90

山东

101

4.26

687

6.04

6834

10.21

7622

9.44

河南

189

7.97

691

6.08

5456

8.15

6336

7.85

湖北

91

3.84

825

7.26

4257

6.36

5173

6.41

湖南

59

2.49

381

3.35

2700

4.03

3140

3.89

广东

66

2.78

269

2.37

1920

2.87

2255

2.79

广西

42

1.77

276

2.43

1723

2.57

2041

2.53

海南

14

0.59

108

0.95

277

0.41

399

0.49

重庆

20

0.84

148

1.30

1040

1.55

1208

1.50

四川

128

5.40

578

5.08

3035

4.53

3741

4.64

贵州

39

1.64

342

3.01

2230

3.33

2611

3.24

云南

76

3.21

243

2.14

1938

2.89

2257

2.80

西藏

35

1.48

112

0.99

181

0.27

328

0.41

陕西

138

5.82

450

3.96

2000

2.99

2588

3.21

甘肃

71

2.99

517

4.55

2542

3.80

3130

3.88

青海

18

0.76

383

3.37

369

0.55

770

0.95

宁夏

18

0.76

101

0.89

169

0.25

288

0.36

新疆

58

2.45

374

3.29

1931

2.88

2363

2.93

合计

2351

100.00

11369

100.00

66964

100.00

80684

100.00

  注:本表数据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填写的《调查问卷》得来,部分市县保单位数据参考了国家文物局2005年编《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各省份中,有7个省的国保单位数量在100处以上,7个省的省保单位数量在400处以上,10个省的市县保单位数量在3000处以上。
  山西省的国保单位、河南省的省保单位、山西省的市县保单位数量分居全国首位。
  2.2 文物保护单位分类统计
  我国将文物保护单位划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大类。从图1可以看出,“古建筑”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数量最多的类别,分别占国保单位、省保单位、市县保单位总数的46.24%、35.92%、31.10%,均超过了三成。其次是“古遗址”类,数量最少的是“其他”类文物保护单位。


  图1 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分级统计结果
  注:1)省保单位和市县保单位数依据国家文物局2005年编《中国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数据截至当年,与上表有所差别;2)为使表格美观,“石窟寺及石刻”类简写为“石窟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简写为“近现代”,以下表格同。
  2.3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批次情况
  2.3.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批次
  国务院分别于1961年3月4日、1982年2月23日、1988年1月13日、1996年11月20日、2001年6月25日(后增补三次)、2006年5月25日公布了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
  2.3.2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批次
  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批次最多的省份是辽宁省、湖南省、青海省,均为8次(表2);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批次最少的省份是重庆市,只有1次(2009年12月15日公布了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超出了调研时限)。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61批次,平均5.2批次。
 

 

          表2 各省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批次
                              单位:次  

省份

公布批次

辽宁省、湖南省、青海省

8

北京市、福建省、四川省

7

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云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

河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

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

5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

4

天津市、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3

海南省

2

重庆市

1

  3.文物保护单位权属情况
  3.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权属情况
  从图3可以看出,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且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越高,“国家所有”的比重越大。属于“个人所有”和“其他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合计约占总数的5%,这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的在保护和管理细节上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单位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异,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3.2 各省文物保护单位权属情况
  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的地方差异很大(数据表略),“国家所有”比重较大的有新疆、黑龙江、西藏、重庆、辽宁等省(区、市),均超过90% ;比重较小的有广东、海南、青海等省,都在50%以下,青海省的比例甚至在20%以下。“集体所有”比重较大的有青海、海南、广东、山西、江西、吉林、云南等省,均在30%以上。“个人所有”比重较大的有江西和广东省,都超过了10%。
  
图3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分布图
  
  3.3 各类文物保护单位权属情况
  从表3可以看出,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比重有着较鲜明的特色,“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中“国家所有”的比例很大,都达到80%;有近30%的“古建筑”和“其他”类别文物属于“集体所有”;“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古建筑”分别有10.75%和6.98%属于“个人所有”,数量并不算少,而“古遗址”和“石窟寺及石刻”则很少有“个人所有”的。
  

 

           表3 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分类别统计表
                              单位:处、%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个人所有

其他所有

数量

横比

数量

横比

数量

横比

数量

横比

古遗址

8740

80.07

2105

19.29

36

0.33

34

0.31

古墓葬

5403

80.07

1017

15.07

287

4.25

41

0.61

古建筑

7786

63.83

3452

28.30

851

6.98

109

0.89

石窟寺

2850

80.39

636

17.94

37

1.04

22

0.62

近现代

4253

71.08

1036

17.32

643

10.75

51

0.85

其他

791

66.98

325

27.52

37

3.13

28

2.37

合计

29823

73.51

8571

21.13

1891

4.66

285

0.70

  4.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
  4.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
  从图4可以看出,填报开放情况的39483个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总体开放率在50%左右,开放比重与其保护级别成正比。国保单位的开放程度最高(70%以上),应与其本身的文物价值、保护状况和管理水平直接相关。
  4.2 各省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比例很不均衡(数据表略),有15个省(区、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比例在50%以上,5省(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比例在30%以下;西藏、云南、广东、江西、江苏等省(区)排在全国前列(西藏自治区开放比例最高,应与其文物保护单位多为开放的宗教场所有关)。
  4.3 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
  从图5可以看出,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比例与其本身自然属性密切相关,“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开放比例较高;“古遗址”和“古墓葬”开放比例不到三成。
图4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

图5 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情况分类别统计图
  5.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当前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39654个。
  从图6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呈现出多样化、分级差异的特点。总体上说,作为“开放参观”、“工农业生产”和“无人使用”的比重较大,均超过20%,合计占到总数的近70%;作为“军事设施”、“交通设施”和“商业用途”的比例很少,都不到1%。除此以外,还有山地林区、休闲娱乐场所、仓库、水利设施、封存保护、界碑等多种其他用途,占到总数的7.77%。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保单位中“开放参观”的比例最大,超过半数以上(其他用途中也有在开放的);省保单位中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市县保单位中进行“工农业生产”的比例高于其他两个级别的平均统计数。
  值得注意的是,“无人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比例在五分之一以上,对这部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图6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情况
  6.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管理机构隶属部门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2538个。
  6.1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及其隶属部门情况
  6.1.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及其隶属部门情况
  从图7和图8可以看出,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3。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以宗教部门最多、旅游和民族事务部门稍次,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也有相当数量。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级别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国保、省保)比级别较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市、县保)由文物以外部门管理的比重更高。
  由于响应本次网上数据填报的大多数是文物系统的机构(占85%),所以实际上本项统计中归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例数应该有较大幅下降。
  6.1.2 各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及其隶属部门情况
  西藏、北京、广东、海南、浙江、山西等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比重较大,均在30%以上,其中西藏(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原始数据略)。
图7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状态统计图
  在填报的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数据中,黑龙江、吉林、内蒙古、青海、广西、江西、宁夏等省(区)设立专门机构保护管理的比例较高,都在75%以上;海南、西藏、山西比例较低,均在35%以下(原始数据略)。
图8 国保单位管理状态统计图
  6.1.3 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及其隶属部门情况
  从表4中可以看出,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状态与其自然属性有着一定的关联,“古遗址”、“石窟寺及石刻”和“古墓葬”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比重较大,且前两类文物中设有专门机构保护管理的较多(“古墓葬”是设立专门机构最少的);“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由非文物部门管理的相对较多,都在20%以上。
  6.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性质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管理机构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35520个。
  6.2.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性质
  从图9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单位性质中为数最多的是“全额拨款”单位(如博物馆、文物保管所等),这应与文物保护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主要由公共财政投资兴办有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数量不多,且总体上“差额拨款”单位多于“自收自支”单位;但国保单位中有近9%的“自收自支”单位,大大多于3.3%的全国平均比例,这可能与国保单位中有较多的开放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创收能力有关。
  
           表4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状态分类别统计表
                                 单位:处、%

 

文物部门管理

非文物部门管理

无专门部门管理

有专门机构管理

无专门机构管理

数量

横比

数量

横比

数量

横比

数量

横比

古遗址

5755

63.89

2478

27.51

719

7.98

55

0.61

古墓葬

3314

58.47

1710

30.17

575

10.14

69

1.22

古建筑

5637

57.65

1915

19.58

2151

22.00

75

0.77

石窟寺

1861

65.30

620

21.75

327

11.47

42

1.47

近现代

2781

57.76

781

16.22

1180

24.51

73

1.52

其他

496

54.75

242

26.71

156

17.22

12

1.32

合计

19844

60.09

7746

23.46

5108

15.47

326

0.99


  图9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单位性质情况
  6.2.2 各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性质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单位性质中“全额拨款”比重在90%以上的省(区、市)有海南、新疆等15个,可见比例之大,地区差异不甚明显;“差额拨款”比重在10%以上的有重庆、湖南、河南、湖北4个,主要集中在中部地区;“自收自支”比重在10%以上的有北京、浙江、西藏、广东4个,除西藏外,都位于东部经济、文化、旅游发达地区(数据略)。
  7.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情况
  7.1 文物保护单位现有人员的专业分布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人员专业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1646个。
  从图10可以看出,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中,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比例普遍高于其他人员的比例,占到总数的五分之二以上,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同时,文物保护单位级别越低、其人员总数就越少,相应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比例就越高。
 图10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专业情况统计图
  7.2 文物保护单位现有人员的学历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人员学历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1493个。
  从图11中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中,取得学历比例最多的是“大学专科”,其次是“大专以下”,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不到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经过多年引进和培养,文物系统的总体学历水平已有了很大改善,都仍有较大可以提升的空间。
  图11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学历情况分级统计图
  7.3 文物保护单位现有人员的职称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人员职称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28826个。
  从图12可以看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人员中的高职称人员比例很低(正高和副高职称相加仅占总数的5%),中级以上职称合计占到总人数的24.42%,而无职称人员竟占总数的一半,这与快速发展的文物保护工作需求非常不适应,文物专业人员的保护和研究水平亟待提高。
  图1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职称情况统计图
  7.4 文物保护单位现有人员的年龄结构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现有人员年两结构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1352个。
  从图13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人员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30—45岁人员的比例最大,省保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则更加年轻。
  图13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年龄结构统计图
  8.文物保护单位经费来源情况
  8.1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4573个。
  8.1.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从图14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各级别均达到90%左右;“单位创收”比重则与其保护级别密切相关,保护级别越高,比重越大。
  图14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统计图
  注:其他来源还有自筹、业务收入、民间捐资、以钱养事、以寺养寺、村委会筹集等,也有部分单位直接填写“无经费来源”,图15同。
  8.1.2 各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基本上都是以“政府拨款”为主(数据表略),“单位创收”、“其他来源”为补充,仅山西、广东等少数省份“其他来源”比重稍大(占总数20%以上)。
  8.1.3 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图15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分类别统计图
  从图15可以看出,同分级别、分省份统计的情况一样,各类别的绝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由“政府拨款”提供。
  8.2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文物保护经费来源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3574个。
  8.2.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情况
  从图16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实行分级投入机制,主要是由各级财政支持,其中国保单位保护经费由中央财政投入的比例占到60%以上,省级及以下级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保护经费的缺口(无经费来源)也从高保护级别向低保护级别逐步增大。
图16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分级统计图
  注:其他经费来源包括自筹、单位创收、民间捐资、房屋租赁、以钱养事、社会投资、村委会筹集等,也有部分单位直接填写“无经费来源”,图17同。
  8.2.2 各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情况
  海南、西藏、安徽等省(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由中央财政投入的比例较高(占总数50%以上);广东、湖南、山西、浙江等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筹集渠道较多,也有不少省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存在较大缺口。
  8.2.3 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情况
  从图17可以看出,除“古墓葬”国家财政拨款所占比例较小外,其他各类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结构大体相当,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投入比约为总数的3:4;各类别文物缺少保护经费的比例很相近;“古建筑”筹集其他经费的比重最高。
图17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分类别统计图
  9.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因素分析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影响保护因素的文物保护单位33623个。
  9.1 影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因素
  从图18可以看出,各地普遍认为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最主要因素是保护经费匮乏(平均超过90%的比重),其次是专业人员的缺乏、技术力量薄弱和自然环境的制约。各保护级别单位的看法基本一致。
图18 影响国保单位保护的因素
 (注:“其他因素”包括工农业生产活动、人为破坏、城市建设、自然灾害损害、宗教祭祀及其他祭奠、产权冲突、交通、遗址上建有学校、上报的保护方案未得到及时批示、违法建筑、位于库区有可能被洪水淹没、军事训练、旅游等。)
  9.2 影响各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因素
  在各省份中(数据表略),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90%以上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认为“保护经费匮乏”是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最主要因素,仅北京市的文物保护经费总体压力相对轻松;此外,“专业人员缺乏”、“技术力量薄弱”也是制约文物保护的主要因素,也有部分省份将“行政管理效率不高”和“自然环境限制”列为主要因素。
  9.3 影响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因素
  从表5中可以看出,影响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最主要因素都是“保护经费匮乏”(比重都在九成上下),其次是“自然环境限制”、“专业人员缺乏”和“技术力量薄弱”。“石窟寺及石刻”中的“自然环境限制”、“技术力量薄弱”和“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的“行政管理落后”在同类相比中比重略高。
  
         表5 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因素分类别统计表
                                单位:条、%

 

保护经费匮乏

技术力量薄弱

专业人员缺乏

行政管理

自然环境

其他因素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古遗址

8459

91.25

3589

38.72

3992

43.06

1763

19.02

4545

49.03

1361

14.68

古墓葬

5438

92.03

2082

35.23

2739

46.35

1124

19.02

2836

47.99

905

15.32

古建筑

8786

89.21

3418

34.70

3713

37.70

1981

20.11

4200

42.64

1475

14.98

石窟寺

2689

90.33

1185

39.81

1325

44.51

553

18.58

1564

52.54

330

11.08

近现代

4174

88.45

1667

35.33

1638

34.71

948

20.09

1909

40.45

747

15.83

其他

835

86.26

364

37.60

333

34.40

168

17.36

477

49.28

150

15.50

合计

30381

12305

13740

6537

15531

4968

  10. 现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根据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回复的《调查问卷》和数据库中填录的18297条数据,统计“现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1)经费短缺。全国范围内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总体不足。虽然《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但是由于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部分县级政府)财力有限,财政负担较重,文物保护经费一直得不到落实,成为困扰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2)管理体制不顺。许多地方的文物管理部门职权有限,对建设、宗教、旅游等部门使用文物保护单位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无力,处理无方。例如:寺庙文物建筑保护难度大,体制和机构不健全,违法乱建、扩建、翻新等时有发生,但由于涉及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管理乏力。此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大多属于事业单位,当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与使用权分离时,很难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
  (3)专职保护机构、人员严重不足。专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滞后,许多基层地方的文物保护单位没有成立保护管理机构;有的县虽然成立了文管所,但人员编制长年得不到落实。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专业人才缺乏,技术力量薄弱,加之经费紧张,在开展文物普查、勘测、考古发掘、保护规划编制、修缮修复等工作时经常无力实施,只能依靠其它部门协调解决。
  (4)地域、自然因素影响。我国幅员辽阔,文物众多而分散,不少文物遗存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自然及人为破坏严重,盗掘、破坏墓葬、遗址的案件时有发生,管理难度很大。同时,处于交界地带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也存在诸多不顺和不便。
  (5)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包括了文物、工商、公安、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多个部门,由于文物部门自身缺少执法队伍,协调相关部门效率不高,发生文物破坏情况时,往往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或及时处理,对文物市场的监管也不到位。
  (6)其它问题:
  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机制尚未全面建立起来,部分单位、个人对文物的价值和作用认识不足,文物保护意识欠缺,文物保护尚未成为全体民众的共同事业,保护成果惠及全体民众还需作出许多努力。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层级问题尚需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管理要求很高,但由于具体管理该文保单位的机构行政级别较低,人员配置少,协调能力差,保护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少数文物使用部门和单位视文物保护为包袱,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和文物保护责任。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给文物保护带来挑战。旅游过度开发对文物单位的破坏严重,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符合旅游开发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却能通过政府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也能上马,擅自改变文物用途、甚至将文物作为企业资产来经营的情况依然存在。文物保护法律约束力不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尚未解决。
  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产权关系不明晰,保护管理存在困难。一些古村落、古民居属于私有财产,保护问题比较棘手,群众建房、改善居住环境与文物保护矛盾比较尖锐。如:私人翻盖或出售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住宅时,文物部门往往既无权进行阻止,也无钱予以补贴。
  11 几点建议
  (1)尽快修订出台《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文化部1963年颁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目前的管理需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细化各项管理要求,使之具有前瞻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有效的保护管理机制,增加保护经费,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
  (3)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加强专业培训,增强技术力量。
  (4)加强文物保护政策和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保护法制观念。
  (5)充分发挥基层文物管理部门的作用,积极协调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
  12 有关说明
  (1)本次调研网上数据填报的时间节点是2009年11月30日,当时共收到数据45766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45004处),分别占到国保单位总数的88.98%、省保单位总数的63.49%、市县保单位总数的53.36%,具有数据抽样统计的意义。数据库由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开发、管理,数据由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填写,各填报单位分配专门的帐号和密码,数据的真实性有充分保证。
  (2)数据库中为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设定了29个信息指标项,但并非各单位填报的每一条数据都完整地填写了所有指标,调研组在做具体统计分析时,还需对本项信息的有效数据数量进行说明。
  (3)由于填报者可能对信息指标的理解存在微小的偏差,以及填报时的操作不慎等原因,调研组在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时,发现个别数据存在明显误差的地方(如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行政级别、现有人员数量、年度保护经费等),在撰写分析报告时进行了必要的校正。
  (4)由于难以百分之百地掌握全部文物保护单位的全部信息,本分析报告所得出的结论,更多具有的是统计学的意义,主要为实际工作提供数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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