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管理机构隶属部门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2538个。
6.1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及其隶属部门情况
6.1.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及其隶属部门情况
从图7和图8可以看出,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3。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以宗教部门最多、旅游和民族事务部门稍次,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也有相当数量。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级别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国保、省保)比级别较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市、县保)由文物以外部门管理的比重更高。
由于响应本次网上数据填报的大多数是文物系统的机构(占85%),所以实际上本项统计中归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例数应该有较大幅下降。
6.1.2 各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及其隶属部门情况
西藏、北京、广东、海南、浙江、山西等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比重较大,均在30%以上,其中西藏(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原始数据略)。
图7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状态统计图
在填报的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数据中,黑龙江、吉林、内蒙古、青海、广西、江西、宁夏等省(区)设立专门机构保护管理的比例较高,都在75%以上;海南、西藏、山西比例较低,均在35%以下(原始数据略)。
图8 国保单位管理状态统计图
6.1.3 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及其隶属部门情况
从表4中可以看出,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状态与其自然属性有着一定的关联,“古遗址”、“石窟寺及石刻”和“古墓葬”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比重较大,且前两类文物中设有专门机构保护管理的较多(“古墓葬”是设立专门机构最少的);“古建筑”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由非文物部门管理的相对较多,都在20%以上。
6.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性质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管理机构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35520个。
6.2.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性质
从图9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单位性质中为数最多的是“全额拨款”单位(如博物馆、文物保管所等),这应与文物保护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主要由公共财政投资兴办有关;“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数量不多,且总体上“差额拨款”单位多于“自收自支”单位;但国保单位中有近9%的“自收自支”单位,大大多于3.3%的全国平均比例,这可能与国保单位中有较多的开放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创收能力有关。
表4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状态分类别统计表
单位:处、%
|
文物部门管理
|
非文物部门管理
|
无专门部门管理
|
有专门机构管理
|
无专门机构管理
|
数量
|
横比
|
数量
|
横比
|
数量
|
横比
|
数量
|
横比
|
古遗址
|
5755
|
63.89
|
2478
|
27.51
|
719
|
7.98
|
55
|
0.61
|
古墓葬
|
3314
|
58.47
|
1710
|
30.17
|
575
|
10.14
|
69
|
1.22
|
古建筑
|
5637
|
57.65
|
1915
|
19.58
|
2151
|
22.00
|
75
|
0.77
|
石窟寺
|
1861
|
65.30
|
620
|
21.75
|
327
|
11.47
|
42
|
1.47
|
近现代
|
2781
|
57.76
|
781
|
16.22
|
1180
|
24.51
|
73
|
1.52
|
其他
|
496
|
54.75
|
242
|
26.71
|
156
|
17.22
|
12
|
1.32
|
合计
|
19844
|
60.09
|
7746
|
23.46
|
5108
|
15.47
|
326
|
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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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单位性质情况
6.2.2 各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性质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单位性质中“全额拨款”比重在90%以上的省(区、市)有海南、新疆等15个,可见比例之大,地区差异不甚明显;“差额拨款”比重在10%以上的有重庆、湖南、河南、湖北4个,主要集中在中部地区;“自收自支”比重在10%以上的有北京、浙江、西藏、广东4个,除西藏外,都位于东部经济、文化、旅游发达地区(数据略)。
7.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情况
7.1 文物保护单位现有人员的专业分布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人员专业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1646个。
从图10可以看出,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中,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比例普遍高于其他人员的比例,占到总数的五分之二以上,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同时,文物保护单位级别越低、其人员总数就越少,相应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比例就越高。
图10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专业情况统计图
7.2 文物保护单位现有人员的学历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人员学历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1493个。
从图11中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中,取得学历比例最多的是“大学专科”,其次是“大专以下”,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不到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经过多年引进和培养,文物系统的总体学历水平已有了很大改善,都仍有较大可以提升的空间。
图11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学历情况分级统计图
7.3 文物保护单位现有人员的职称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人员职称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28826个。
从图12可以看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人员中的高职称人员比例很低(正高和副高职称相加仅占总数的5%),中级以上职称合计占到总人数的24.42%,而无职称人员竟占总数的一半,这与快速发展的文物保护工作需求非常不适应,文物专业人员的保护和研究水平亟待提高。
图1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职称情况统计图
7.4 文物保护单位现有人员的年龄结构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现有人员年两结构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1352个。
从图13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人员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30—45岁人员的比例最大,省保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则更加年轻。
图13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现有人员年龄结构统计图
8.文物保护单位经费来源情况
8.1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4573个。
8.1.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从图14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各级别均达到90%左右;“单位创收”比重则与其保护级别密切相关,保护级别越高,比重越大。
图14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统计图
注:其他来源还有自筹、业务收入、民间捐资、以钱养事、以寺养寺、村委会筹集等,也有部分单位直接填写“无经费来源”,图15同。
8.1.2 各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基本上都是以“政府拨款”为主(数据表略),“单位创收”、“其他来源”为补充,仅山西、广东等少数省份“其他来源”比重稍大(占总数20%以上)。
8.1.3 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图15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来源分类别统计图
从图15可以看出,同分级别、分省份统计的情况一样,各类别的绝大多数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经费由“政府拨款”提供。
8.2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情况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文物保护经费来源情况的文物保护单位33574个。
8.2.1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情况
从图16可以看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实行分级投入机制,主要是由各级财政支持,其中国保单位保护经费由中央财政投入的比例占到60%以上,省级及以下级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保护经费的缺口(无经费来源)也从高保护级别向低保护级别逐步增大。
图16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分级统计图
注:其他经费来源包括自筹、单位创收、民间捐资、房屋租赁、以钱养事、社会投资、村委会筹集等,也有部分单位直接填写“无经费来源”,图17同。
8.2.2 各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情况
海南、西藏、安徽等省(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由中央财政投入的比例较高(占总数50%以上);广东、湖南、山西、浙江等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筹集渠道较多,也有不少省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存在较大缺口。
8.2.3 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情况
从图17可以看出,除“古墓葬”国家财政拨款所占比例较小外,其他各类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结构大体相当,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投入比约为总数的3:4;各类别文物缺少保护经费的比例很相近;“古建筑”筹集其他经费的比重最高。
图17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经费来源分类别统计图
9.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因素分析
根据资料情况,填报影响保护因素的文物保护单位33623个。
9.1 影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因素
从图18可以看出,各地普遍认为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最主要因素是保护经费匮乏(平均超过90%的比重),其次是专业人员的缺乏、技术力量薄弱和自然环境的制约。各保护级别单位的看法基本一致。
图18 影响国保单位保护的因素
(注:“其他因素”包括工农业生产活动、人为破坏、城市建设、自然灾害损害、宗教祭祀及其他祭奠、产权冲突、交通、遗址上建有学校、上报的保护方案未得到及时批示、违法建筑、位于库区有可能被洪水淹没、军事训练、旅游等。)
9.2 影响各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因素
在各省份中(数据表略),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90%以上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认为“保护经费匮乏”是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最主要因素,仅北京市的文物保护经费总体压力相对轻松;此外,“专业人员缺乏”、“技术力量薄弱”也是制约文物保护的主要因素,也有部分省份将“行政管理效率不高”和“自然环境限制”列为主要因素。
9.3 影响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因素
从表5中可以看出,影响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最主要因素都是“保护经费匮乏”(比重都在九成上下),其次是“自然环境限制”、“专业人员缺乏”和“技术力量薄弱”。“石窟寺及石刻”中的“自然环境限制”、“技术力量薄弱”和“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的“行政管理落后”在同类相比中比重略高。
表5 影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因素分类别统计表
单位:条、%
|
保护经费匮乏
|
技术力量薄弱
|
专业人员缺乏
|
行政管理
|
自然环境
|
其他因素
|
数量
|
比重
|
数量
|
比重
|
数量
|
比重
|
数量
|
比重
|
数量
|
比重
|
数量
|
比重
|
古遗址
|
8459
|
91.25
|
3589
|
38.72
|
3992
|
43.06
|
1763
|
19.02
|
4545
|
49.03
|
1361
|
14.68
|
古墓葬
|
5438
|
92.03
|
2082
|
35.23
|
2739
|
46.35
|
1124
|
19.02
|
2836
|
47.99
|
905
|
15.32
|
古建筑
|
8786
|
89.21
|
3418
|
34.70
|
3713
|
37.70
|
1981
|
20.11
|
4200
|
42.64
|
1475
|
14.98
|
石窟寺
|
2689
|
90.33
|
1185
|
39.81
|
1325
|
44.51
|
553
|
18.58
|
1564
|
52.54
|
330
|
11.08
|
近现代
|
4174
|
88.45
|
1667
|
35.33
|
1638
|
34.71
|
948
|
20.09
|
1909
|
40.45
|
747
|
15.83
|
其他
|
835
|
86.26
|
364
|
37.60
|
333
|
34.40
|
168
|
17.36
|
477
|
49.28
|
150
|
15.50
|
合计
|
30381
|
12305
|
13740
|
6537
|
15531
|
4968
|
10. 现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根据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回复的《调查问卷》和数据库中填录的18297条数据,统计“现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如下:
(1)经费短缺。全国范围内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总体不足。虽然《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但是由于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部分县级政府)财力有限,财政负担较重,文物保护经费一直得不到落实,成为困扰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2)管理体制不顺。许多地方的文物管理部门职权有限,对建设、宗教、旅游等部门使用文物保护单位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无力,处理无方。例如:寺庙文物建筑保护难度大,体制和机构不健全,违法乱建、扩建、翻新等时有发生,但由于涉及宗教、民族等敏感问题,管理乏力。此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大多属于事业单位,当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与使用权分离时,很难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
(3)专职保护机构、人员严重不足。专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滞后,许多基层地方的文物保护单位没有成立保护管理机构;有的县虽然成立了文管所,但人员编制长年得不到落实。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专业人才缺乏,技术力量薄弱,加之经费紧张,在开展文物普查、勘测、考古发掘、保护规划编制、修缮修复等工作时经常无力实施,只能依靠其它部门协调解决。
(4)地域、自然因素影响。我国幅员辽阔,文物众多而分散,不少文物遗存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自然及人为破坏严重,盗掘、破坏墓葬、遗址的案件时有发生,管理难度很大。同时,处于交界地带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也存在诸多不顺和不便。
(5)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包括了文物、工商、公安、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多个部门,由于文物部门自身缺少执法队伍,协调相关部门效率不高,发生文物破坏情况时,往往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或及时处理,对文物市场的监管也不到位。
(6)其它问题:
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机制尚未全面建立起来,部分单位、个人对文物的价值和作用认识不足,文物保护意识欠缺,文物保护尚未成为全体民众的共同事业,保护成果惠及全体民众还需作出许多努力。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层级问题尚需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管理要求很高,但由于具体管理该文保单位的机构行政级别较低,人员配置少,协调能力差,保护管理力度有待加强。
少数文物使用部门和单位视文物保护为包袱,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和文物保护责任。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给文物保护带来挑战。旅游过度开发对文物单位的破坏严重,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符合旅游开发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却能通过政府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也能上马,擅自改变文物用途、甚至将文物作为企业资产来经营的情况依然存在。文物保护法律约束力不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尚未解决。
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产权关系不明晰,保护管理存在困难。一些古村落、古民居属于私有财产,保护问题比较棘手,群众建房、改善居住环境与文物保护矛盾比较尖锐。如:私人翻盖或出售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住宅时,文物部门往往既无权进行阻止,也无钱予以补贴。
11 几点建议
(1)尽快修订出台《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文化部1963年颁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目前的管理需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细化各项管理要求,使之具有前瞻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有效的保护管理机制,增加保护经费,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
(3)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加强专业培训,增强技术力量。
(4)加强文物保护政策和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保护法制观念。
(5)充分发挥基层文物管理部门的作用,积极协调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
12 有关说明
(1)本次调研网上数据填报的时间节点是2009年11月30日,当时共收到数据45766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45004处),分别占到国保单位总数的88.98%、省保单位总数的63.49%、市县保单位总数的53.36%,具有数据抽样统计的意义。数据库由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开发、管理,数据由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填写,各填报单位分配专门的帐号和密码,数据的真实性有充分保证。
(2)数据库中为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设定了29个信息指标项,但并非各单位填报的每一条数据都完整地填写了所有指标,调研组在做具体统计分析时,还需对本项信息的有效数据数量进行说明。
(3)由于填报者可能对信息指标的理解存在微小的偏差,以及填报时的操作不慎等原因,调研组在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时,发现个别数据存在明显误差的地方(如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行政级别、现有人员数量、年度保护经费等),在撰写分析报告时进行了必要的校正。
(4)由于难以百分之百地掌握全部文物保护单位的全部信息,本分析报告所得出的结论,更多具有的是统计学的意义,主要为实际工作提供数据参考。